同性恋与法律
[lm_byline]在世界各国,关于同性恋和双性恋的理解和法律千差万别。
同性恋与法律
在很多国家,同性恋和双性恋是合法的,也是被社会接受的。这些国家越来越意识到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的处境,并将其变成公共议题。比如迄今为止在加拿大、荷兰等40个国家和地区,同性恋者可以像异性恋者一样,享受结婚的权利或同性伴侣关系的权利。然而,也有一些国家仍然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犯罪,尤其是在非洲和中东。如果有人被判有鸡奸罪,那么他们可能面临牢狱之灾,甚至会被处以死刑。
从全球范围看,尊重和保护同性恋者权益,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多次公开发表声明称,《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使我们有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坚决反对针对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群的暴力和歧视,这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全和尊严,而且可能涉及到无数人的生存。潘基文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同性恋、双性恋以及跨性别人群的权益。
除此之外,2008年,包括欧盟在内的联合国66个成员国签署宣言,要求全面推动同性恋非刑事化。2013年,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和荷兰等在内的11个国家的外交部长签署联合国反对歧视和暴力对待同性恋宣言。
同性恋与中国法律
在1949年后的中国,自愿的、私下的、两名成人间的、非盈利的同性性行为事实上从未被明文入罪。但在建国初期的实践中,同性恋者却常常因其“鸡奸行为”或“流氓行为”被拘留、劳教或集训。虽然1979年《刑法》只是将在公共场所的、引诱教唆青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发生的同性性行为列入“流氓罪”的范畴,但本应属于合法的自愿成人间私下的同性性行为仍然会屡遭公权力的干涉。经修正,1997年《刑法》中不再保留“流氓罪”这个模糊的兜底罪名,“鸡奸”便也随之退出刑法的视野。因此,不少学者和同性恋群体,普遍将其视为同性恋在中国非罪化的标志。
然而,在其他方面,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保护仍然是完全空白,比如中国《刑法》中没有同性强丨暴的条文,既不适用于强丨暴罪,也不适用于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所以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轻伤或以上,任何罪都无法追究;《民法通则》及其解释中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同性恋者的私生活无法得到尊重和保障;《劳动法》中没有针对性倾向的反歧视条文;同性伴侣也无法享受与异性恋夫妻同等的法律权利和社会福利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银河自十多年前起,多次在两会期间提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但最终因为没有代表委员呈递给两会或凑不齐30个签名而搁浅。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ta们的要求与ta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同性婚姻有利于同性恋者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性病传播;……减少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可能,减少婚姻悲剧的发生;塑造中国开明和进步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中国允许同性婚姻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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