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这意味着性教育在中国终于得到法律层面的正视和支持。新法律强调性教育的目的是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但对全面科学的性教育内涵仍存争议。除了明确性教育,新法律还增加了防治校园欺凌、强化教职工查询、人文关怀等新内容,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提供坚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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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性教育”正式出现在了法律条文中!
在此之前,由于“性教育”在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性教育的普及遭到了重重阻碍。
早在2017年的时候,杭州萧山一位二年级的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发放的小学生的性教育读本《珍爱生命》尺度太大、画面过于直白。而后,这本书遭到了举报和下架。
不久之前,一位老师给9岁的学生传授怀孕知识时,遭到了学生家长的不满和吐槽,认为自己的孩子年龄太小,老师不应该现在教给孩子怀孕和性别方面的知识。
而新未保法中, “性教育”正式“有名有姓”地出现。 “学校教育”一章中明确写出: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这意味着: “性教育”在我们这片土地上终于得到了正视,在法律层面上也获得了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这一变化跟几代性教育工作者不断努力息息相关。今年6月,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珍爱生命》系列教材主编刘文利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她建议:用“性教育”代替原有的“青春期教育”,以便有利于在中国开展与普及性教育 。
其实,回顾我国中小学性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无论是政府部门对于学校性教育的态度,还是政策支持以及性教育覆盖学段方面,都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变化:
时间倒回到最早时期,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这一规定在2006年和2012年的修订版中均有保留。
之后,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再次要求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不仅是法律层面,在政策层面上,学校性教育也逐渐获得了支持。
从一开始《中学生物教学大纲》中要求包含有关性生理和性卫生的教学内容,后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又提出了健康教育五个领域,直到2017年, “性与生殖健康”已被列为了健康教育中的一个单独的重要领域。
如今, “性教育”一词被正式纳入新修订的未保法,不再是之前一直沿用的“青春期教育”。
然而,在政策的落实方面,可能依旧存在多方面挑战。我们联系到一些关注中国性教育发展的人士,听了听ta们的看法。
英国利兹大学社会学与社会政策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翀表示,机遇与挑战是并行的:法律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性教育的重要性与地位,不同于以往的“青春期教育”以及“卫生教育”,也表现出了我们的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对于“性”以及“性教育”态度的逐渐放开;但是,我们依旧不得不意识到定义“性教育”的权利,起码在法律解读方面,依旧没有掌握在大部分相关的学者和实践者们手里。此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中国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比如像城乡差异,教师资质,教育模式等等。 “性教育”入法是一个开始,但绝对不是一个终点。它的发展还需要许多方面共同的努力。
“保护豆豆”创始人、中国性学会青少年专委会委员胡佳威也表示,一直以来有关性教育的政策都有,只是一直用防性侵、生殖健康等词代替。直接用到“性教育三个字,还是头一次。要说对性教育行业有非常直接和明显的帮助,其实不会太大。但是起了一个头,这个苗头象征了未来性教育会越来越受到政策的正视和重视。这一点意义特别大!
02.性教育,会走偏成“防性侵教育”吗?
据2018年联合国发布的《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是一个基于课程,探讨性的认知、情感、身体和社会层面的意义的教学过程。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计划被归纳出8个关键概念: “关系”、“价值观、权利、文化和性”、“理解性别”、“暴力和保持安全”、“获得健康和福祉的技能”、“人体发育”、“性和性行为”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每个关键概念又包含多个相关主题。
学者方刚撰文则表达了对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性教育”实质内容的忧虑(点击查看),认为整个条例谈的都是防性侵,并非全面性教育。
整条谈的都是防性侵,其中一句“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落实在后面的“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也就是说, “未保法”理解的“性教育”,只是用来“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性教育”。
这样的性教育,即只讲“防性侵”,不讲全面性教育的“性教育”,近些年并不缺少。
——节选自《方刚: “未保法”推动性教育?你又想多了!》
对于这个争议,刘翀认为,如果说性教育的目的单纯是“防性侵教育”,那么它固然有自己的局限性。但正如前面所说的, “性教育”入法并非是大家努力的终点,而是一个开始。我们的法律需要在不断反思中完善,性教育也是如此。
胡佳威认为,让社会对全面性教育有一个更加完整、科学的认识其实需要一个过程。现在公众最大的痛点就是如何预防性侵,所以提到性教育就想到防性侵是必然。只要性侵问题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和有效解决,就会一直有这样的问题。这就是性教育行业的从业者接下来要做的事情:既要满足公众对防性侵教育的需要,还要借此机会,积极科普全面性教育的理念和内涵。
03.除此之外,还包含什么新的变化?
另外,针对性侵防护,《保护法》中还新增了: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校园欺凌等方面,《未保法》也有条例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还有一些更具人文关怀的条例: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些法律上的变化对于中国的性教育事业推进无疑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但性教育事业依旧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作者:LoveMatters 谈性说爱中文网。文中涉及人物或采访:刘翀、胡佳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参考:
- [1]李雨朦,刘文利.中国学校性教育政策发展变迁的特点[J/OL].中国学校卫生:1-5[2020-10-19]. https://doi.org/10.16835/j.cnki.1000-9817.2020.10.005.
- 1991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06年12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 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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