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秀华离婚为什么变成“赎身”换自由
[lm_byline]如果这是余秀华的慈悲心,我敬佩她,却不鼓励她或者像她那样的女人们,用同样姑息养奸的方式换取“自由”;换句话说,明明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却偏偏要用“赎身”的方式换取自由。
(谈性说爱中文网特约专栏)诗人余秀华结束了20年的婚姻,过上了经济自主,自由自在的单身生活,但也遭来了直男癌们的嫉妒和谩骂,说她是“出名了,看不上发夫,就想把他一脚踢出门。”
我想说的是,就算她没有出名,也不是中国的艾米丽狄金森,也没有上过锵锵三人行,她也有百分百的理由,在民政部门和公众的声援下,淡定自如地提交她的离婚申请。然而让人失望的是,无论是民政部门也好,公众也好,在她被众媒体竞相报道的那场余波未尽的离婚案里,谁都没有向她伸出足够有力的双手。
“余秀华的前夫提出100万精神损失费,余秀华没有这笔钱,只好拿出自己大部分的版税,给了前夫15万,还答应在村里给他建一栋两层的楼房,前夫才最终在离婚书上签了字。”——如果媒体的报道属实,那么婚姻法上哪儿去了?中国的《婚姻法》明确指出:“只有在婚姻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时候,受害方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目前各种公开发表的文字和访谈表明,余秀华既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恰恰相反,有理由提出“精神损失费”的一方,不该是余秀华的前夫,而是余秀华本人。
19岁时,余秀华被父母“包办”嫁给了比她长十多岁的男人。单凭“包办婚姻”这一条,她就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其“强迫性和侵权性”本身,就是证明“感情破裂”的强有力证据。
余秀华不仅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还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余秀华的前夫瞧不起她是残疾人,酒后让余秀华给她洗脚端茶,还说:‘你是残疾人,我是正常人,我比你高贵多了”;又“有一年,余秀华的前夫在荆门打工,春节到了,老板拖欠了800元工资,他便让余秀华去‘撞车讨薪’,说‘你是残疾人,人家不敢撞!’余秀华拒绝了,心想,难道我的生命就值800块钱?还不如一头猪”……余秀华的前夫对余秀华的这种歧视和言语暴力,如果完全属实,仍不构成家庭暴力行为的话,那么什么才算是家庭暴力?婚内强丨暴?殴打?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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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反家暴法》中,言语暴力的危害性被视为和身体暴力同等重要。英国妇女权益支援组织Women’s Aid的负责人Polly Neate是这项立法的推动者之一。她说道:“言语暴力虽然有时候并不直接导致身体暴力,但它其实是家暴的核心,身体暴力则是维持精神虐待的一个工具。”
2015年12月27日,中国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亦指出:“除身体伤害之外,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中国的反家暴法,是对2011年“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的伊斯坦布尔国际公约的积极响应,它直到今年的3月1日才生效,离婚心切的余秀华也许等不及。但在整个离婚案中,假如她能够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和正面的媒体引导的话,她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不是直男癌眼中的陈世美”,而是家暴的受害者;她就有可能及时有效地为自己不幸的19年婚姻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而不受前夫“100万青春损失费”的非法勒索和情感要挟。
此外,“余秀华的前夫常年在外打工,但收入从来不给家用。余秀华曾试过外出打工,但受先天身体条件的限制,她只好放弃了。在出名、出书,获得版税之前,
余秀华靠六十多岁的父母维持家庭开支,直到儿子读高中之后,她的前夫才勉强支付了孩子的部分学费……”如果上述采访全部属实的话,余秀华的前夫更无疑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根据联合国制定的《反家暴法》,无故不给子女抚养费,亦是家暴的常见形式之一。
中国的《反家暴法》还特意指出:“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人年、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要求给予特殊保护。”余秀华不但没有从中受益,还成了天价索赔费的受害者。
退一万步,即使余秀华的离婚案出于证据不全等各种客观原因,并不适用于《反家暴法》,但是站在《婚姻法》的层面,相关执法人员也理应考虑她的身体状况,对她未来是否能够通过写作获得持续稳定的生活来源加以风险评估,在离婚时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中,给予优先考虑。要知道,假如余秀华是在英国或美国离婚的话,她也许不但会获得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极有可能从前夫那里获得每个月的赡养费以及前夫退休金的一部分份额。
也许马上有人会跳出来讲:“她的前夫没有多少钱,且只是个民工”——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中国社会历来有一种重男轻女的积习,在离婚事件里,总是或多或少地偏向男方利益,比如从房产的所有权到针对离婚女性的歧视,比如把像余秀华那样的女性自觉评判成“忘恩负义/陈世美”等等。
在《今日头条》的某篇采访中,记者透露余秀华妥协的原因是出于对前夫的怜悯:“他五十多岁了,年纪也大了,往后的生活也不容易。况且,他还是我儿子的亲生父亲,他还是很疼儿子的……”
——如果这是余秀华的慈悲心,我敬佩她,却不鼓励她或者像她那样的女人们,用同样姑息养奸的方式换取“自由”;换句话说,明明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却偏偏要用“赎身”的方式换取自由。没错,“金钱”也许能摆平一切,但它却不是“女性在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里自由呼吸”的密器。
像余秀华那么有名的女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她到民政部填表,工作人员也只是“例行公事地”问了她一句:“你是不是精神病?”不难想象,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那30%曾受暴力和歧视的妇女们是如何开始,又是如何结束她们那一个又一个20年的。
(文/ 王梆,资深媒体人、电影导演、作家。出版电影文集《映城志》和多部小说集等。拍摄有纪录片《刁民》等。在《南方都市报》等开设专栏若干。)
(原题:余秀华不该“赎身”换自由。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女人应该学会如何不被身体的瑕疵所左右,接受身体的本来面目,使它变得更健康更活力。从身体中越狱,重获自由的第一步。推荐阅读:女人,从身体中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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