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与合约婚姻
[lm_byline]目前中国人对于同居和合约婚姻的需求高涨。离婚的伤害催生了人们对非婚同居和合约婚姻的需求,以降低离婚所带来的损伤。
婚姻之外的人际关系的一种形式就是非婚同居。在现代化及其后的社会中,同居现象大量增加。在美国,金西时代只有下层社会的人会同居,现在各阶层的人同居者都很多。根据1990年调查,美国有40-50%的女青年到30岁时会有同居经历,1988年当年有4%的人同居。同居在美国虽有增加,但远远达不到瑞典的程度,在瑞典,90%的成年人有过同居的经历。已婚者中有99%婚前曾同居。在多个北欧国家,在所有的“配偶”当中,已经有整整一半是非婚同居者了。在法国,1977年5月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8-19岁年龄组中,有10%的人同居。在同一年龄组中,已婚者中的30%在婚前有过同居经历。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各国还有继续普及的趋势。
如何对待日益增加的同居关系,西方许多国家都在现实需要和利益团体的积极督促下创立了一些新的对策。1989年,纽约州法通过批准同居者注册家庭伴侣关系 (domestic partnership),美国还有一些城市也承认了这种关系,目的是使同居者享有同已婚者相似的权利,例如,在买保险时可以将一对同居者视同于一对夫妻。瑞典和丹麦也承认这种关系。批准设立家庭伴侣关系法的阻力主要来自反对同性恋的观点。因为按照家庭伴侣关系法,同性恋伴侣除孩子的收养权和监护权以外,将享有与异性恋夫妻同等的权利。
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设立了合约婚姻制度。它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连带关系。它是处于传统婚姻和非婚同居之间的一种形式。在这一合约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当事人双方即享有与法定夫妇同等的各项权利。
例如,法国的合约婚姻始于1999年11月,其设计初衷是为了能让同性恋的伴侣关系得到法律认可。法国社会意识到,同性恋者理应享有婚姻自由的平等权利,但是法国传统的婚姻体系无法保障这一权利。于是,法国政府设计了一个折衷方法,创立了合约婚姻这样一种介于婚姻与同居关系之间的形式,用法律保障了合约婚姻双方互相继承财产等权利。
合约婚姻出台后,得到了80%法国人的赞同。自合约婚姻出台至2003年,每年签订的合约以25%至30%的比例大幅增长。截至2004年9月底,合约婚姻的累计签订总数已达131651份,与推行合约婚姻第一年签订的6151份相比,增长了21倍。
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一原本为同性恋伴侣度身定做的婚姻形式竟然得到了广大异性恋者的青睐。统计显示,短短数年后,异性合约婚姻的比例超过了同性合约婚姻,其主要原因是在离婚率极高的法国(巴黎的离婚率高达50%),离婚为当事人双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十分严重。合约婚姻的长处直接体现在合约解除的自由简便,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约婚姻关系,无须双方达成共识。
在我看来,目前中国公民对于同居和合约婚姻的需求也相当高涨。其中既有同性恋伴侣,也有异性恋伴侣。由于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从1972年的2%增加到世纪末的14%,目前已增加至许多大城市的离婚率在20%以上,有些超过50%),离婚为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这就催生了人们对非婚同居和合约婚姻的需求,用以降低离婚所带来的伤害。此外,由于无法进入传统婚姻关系,造成了一部分公民交友随意,增加了性病传播的可能性。一旦设立合约婚姻制度,则可以鼓励相当一部分无法进入传统婚姻关系的公民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对于非婚同居这样的行为,立法者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因势利导,以当事人有可能得到的最佳结果为标准来制定法律,如上述西方许多国家已经或正在设立家庭伴侣关系法这种做法;另一种是出于某种道德义愤,对当事人加以无情惩罚打击,比如恢复通奸法或取缔同居。从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我们的立法者应当尽量采取前一种立场,摈弃道德派的立法思想,按照当事人最大利益原则来制定我们的法律。
(文/李银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特约专栏,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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